一、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,促進政府行為公正透明,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,提高政府服務水平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縣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二、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,是指各鎮(辦)人民政府、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。
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,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、收集、擁有和整合的與經濟、社會管理、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、數據、圖表等信息資料。
三、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,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。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,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、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。
四、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,不公開為例外。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、及時、真實、公正和便民的原則,誰公開誰負責。
五、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和人員,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,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保管、維護和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,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、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。
六、政府機關按本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實行無償服務。
七、縣政府辦公室主管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,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。
八、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:
(一)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
1、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、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、社會管理、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文件;
2、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;
3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、計劃及其執行情況;
4、城區規劃、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;
5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;
6、與人口、地理、自然資源、經濟發展相關的基本情況。
(二)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
1、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、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、發生及處理情況;
2、扶貧、優撫、教育、社會保障、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、條件及實施情況;
3、土地征用、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、補償標準、安置方案;
4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,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發放對象;
5、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、條件、程序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;
6、稅費征收及其減免政策的執行情況;
7、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。
(三)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
1、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、中標及工程進展情況;
2、政府采購的目錄、限額標準、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;
3、重要專項基金、資金的使用情況;
4、國有企業的改制和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情況;
5、政府財政年度預算、決算及審計情況。
(四)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
1、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、辦公地址、聯系方式;
2、政府機關的職能職責、辦事條件、辦事程序、辦事期限、監督救濟途徑;
3、政府機關有關領導的姓名、分工、聯系方式;
4、國家公務員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拔干部的條件、程序、結果。
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
九、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、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、計劃、方案等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,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,在正式決定前,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預公開,充分聽取公眾意見。
十、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:
(一)屬于國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商業秘密的;
(三)涉及個人隱私的;
(四)正在調查、討論、處理過程中的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五)與行政執法有關,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、調查、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;
(六)法律、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。
十一、政府機關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、有效性和真實性,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。
十二、依據本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:
(一)合陽縣人民政府網(www.berthasnotary.com);
(二)合陽縣電視臺、合陽縣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;
(三)縣政府新聞發布會;
(四)政府機關信息公告欄及信息公開服務熱線;
(五)縣檔案館及政府機關檔案室文件查閱服務;
(六)縣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窗口;
(七)縣政府定期向縣人大、縣政協報告、通報工作;
(八)公民經過申請旁聽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;
(九)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。
十三、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后及時公開,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,公開時間不能遲于信息生成后的15日。
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,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、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,要求政府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。政府機關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。
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,政府機關應當給予指引。屬于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范圍的,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。
十四、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政府機關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,可以采用政府網站申請、信函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。申請內容包括:公民、法人和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,身份證明、聯系方式;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。
十五、公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能夠當場答復的,應當當場予以答復。公開人不能當場答復的,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;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,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,并告知申請人,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。決定不予公開的,應當書面說明理由。申請人有異議的,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。
十六、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,不收取費用。但是,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、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,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。具體收費標準按照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十七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,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;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。
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。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,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、補充申請。
十八、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,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。
十九、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,明確本部門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和咨詢電話,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、方法等。